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張進興被 告 周葉阿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約26萬7,534元,共計76萬7,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