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藏家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毅上列原告與被告莘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572元(計算式:1萬5,072-500=1萬4,5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