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許維愷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許維愷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