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下同)2,792,458元(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8萬2,593元) 1 利息 128萬2,583元 114年9月24日 115年3月1日 (159/365) 6.26% 3萬4,975.51元 2 違約金 128萬2,583元 114年10月25日 115年3月1日 (128/365) 0.626% 2,815.64元 小計 3萬7,791.15元 項目2(請求金額144萬1,831元) 1 利息 144萬1,831元 114年11月8日 115年3月1日 (114/365) 6.26% 2萬8,190.36元 2 違約金 144萬1,831元 114年12月9日 115年3月1日 (83/365) 0.626% 2,052.46元 小計 3萬242.82元 合計 279萬2,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