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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高稷瑄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李奕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富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6,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