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縱橫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季芫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被 告 陳致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4726號支付命令核准原告聲請部分即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4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129,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4,32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