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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尹世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齡、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偉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本院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30號),惟被告未到院致調解不成立,原告復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應以調解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48元,扣除原告已支付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9,748元(計算式:41,748元-2,000元=39,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