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呂怡慧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4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