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魏煌旻
吳建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心股份有限公司、蕭鈺、陳昱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