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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楓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萬2,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