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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莊勝智被 告 王宏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惟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其主張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為何,故本件爰依系爭土地全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起訴時即民國115年2月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元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萬1,312元【計算式:6,200元/㎡×93.76㎡=58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倘原告初估主張占用面積與上開算式所列不同,亦應陳報並依上開算式計算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計算方式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計算式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