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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王秀嘉輔 助 人 王曉弘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挺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王挺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王挺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萬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7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5,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