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永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振銘被 告 朱綠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