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曾莞容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洪裴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傳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8,611元,共計733,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