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陳春梅

唐祺銘唐祺幸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福飯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趙代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426元(含陳春梅請求2,274,426元、唐祺銘請求500,000元及唐褀幸請求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