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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嘉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被 告 智慧宇宙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壽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6萬28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萬15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185折算新臺幣為906萬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