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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宣竹被 告 邦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月霞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邦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