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宣竹上列原告與被告邦華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2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8,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