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陳慧芠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復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吳慶芳以言語、精神罷凌,被告池勇臻則對原告反映遭罷凌乙事置之不理,故起訴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為附表一所示之聲明。惟綜觀原告國家賠償起訴狀,當事人欄位記載陳慧芠為「上訴人」,案由欄記載「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事實及理由欄則記載「申訴人」、「被申訴人」、「爰提出申訴」,未記載任何原告、被告文字(僅記載申訴人、被申訴人池勇臻),亦未提及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應負何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何規定對被告吳慶芳、池勇臻為訴訟上請求,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縱認本件原告係請求國家賠償,惟原告未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遍觀全卷亦未見原告有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亦不合程式。
㈡、又依原告訴之聲明,可知臺鐵公司、池勇臻及吳慶芳就附表一所示第一、二項聲明之給付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而有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均係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附帶請求,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760,100元、150萬元,且前者顯逾後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760,1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
㈢、綜上,本件有附表二所示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且其情形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于涵附表一:
聲明 被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第一項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76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第二項 池勇臻、吳慶芳 (連帶)150萬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第三項 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附表二:
編號 合法性欠缺部分 應補正事項 1 事實及理由欄未記載任何原告、被告文字(僅記載申訴人、被申訴人池勇臻),亦未提及被告臺鐵公司應負何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何規定對被告吳慶芳、池勇臻為訴訟上請求(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 縱認原告係請求國家賠償,惟原告未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3 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