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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名流國際名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根間正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呂宜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