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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20萬1,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