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劉陳碧雲被 告 嘉磐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嘉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配置及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完工後交付同2024/01/17平面配置圖之房屋及B2#12/B3#32二車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惟原告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上開房屋及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且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