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黃千芬
黃泓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被 告 黃彭滿嬌
賴松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831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