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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李田生即禾昌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錢美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7,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