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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上列原告與被告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迦茵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