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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朱永志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追加 原告 朱雪玉

陳瑞洲陳佳昀陳孟昀被 告 朱裕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