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李竹雄被 告 李羽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及同小段46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以上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經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114年大安字第00669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及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同小段2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114年4月30日經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14年南港字第02559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除去對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行使之妨害,是本院僅就系爭不動產具有專屬管轄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與系爭不動產鄰近條件相近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平均約新台幣(下同)271,09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3份附卷可參,故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為8,578,675元(計算式:271,091×63.29×1/2=8,578,675),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