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鍾明熀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被 告 鍾淑蘭
鍾淑熿鍾淑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元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系爭房地成交總價資料附卷足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