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藍彥鈞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林永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主張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9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無不能分割之限制,惟共有人間未能協議分割等情,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惟原告並未提出關於系爭房地價值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格(如鑑價報告、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交易行情等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