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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鄭豐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7,613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萬8,281元) 1 利息 61萬8,281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2月16日 (125/365) 8.3% 1萬7,574.43元 2 違約金 61萬8,281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2月16日 (125/365) 0.83% 1,757.44元 小計 1萬9,331.87元 合計 63萬7,61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