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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胡德立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被 告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和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計算式:5,000萬元+1,000萬元=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