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凱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萬2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49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