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鉅瀚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