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答允煦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重訴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1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