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李炫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宏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信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