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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羅雪鳳

莊駿朋李昱瑤黃鉦淋張若蘋廖玉霜賴雅筑郭鴻盛李羿伶廖駿瑋陳志瑋詹玉瑾呂建霆共 同訴訟代理人 石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認定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羅雪鳳 360萬元 4萬3,620元 2 莊駿朋 360萬元 4萬3,620元 3 李昱瑤 360萬元 4萬3,620元 4 黃鉦淋 360萬元 4萬3,620元 5 張若蘋 360萬元 4萬3,620元 6 廖玉霜 360萬元 4萬3,620元 7 賴雅筑 360萬元 4萬3,620元 8 郭鴻盛 360萬元 4萬3,620元 9 李羿伶 360萬元 4萬3,620元 10 廖駿瑋 360萬元 4萬3,620元 11 陳志瑋 360萬元 4萬3,620元 12 詹玉瑾 360萬元 4萬3,620元 13 呂建霆 360萬元 4萬3,62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