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宇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沛鴻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