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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許展榮訴訟代理人 許依蘋律師被 告 許智勇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複 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曾俊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萬8,401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附表: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