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承漢原 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李屏、黃暖、賴昭明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3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暨依補正之繼承人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