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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日本商 LEADTEK JAPAN K.K法定代理人 馬維遠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王政凱律師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美金548,099元,依114年9月4日匯率(新台幣30.965元兌換1美元)換算約為新台幣(下同)16,971,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計算計起訴前之孳息(即利息起算日114年3月2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114年9月3日之孳息)388,26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360,147元(即本金16,971,886元+起訴前孳息388,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356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後,尚應補繳182,85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