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曾釋弘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洪敏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雲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1,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