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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吳美華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林祺富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