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被 告 旅行與閱讀大廈管理負責人即梁景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