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亮鳴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被 告 吉勝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坤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8,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01元。
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欄記載為梁亮鳴,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原告代表人為黃小玲,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及委任狀到院。又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被告訴訟代理人為「鐘坤裕」,顯屬「法定代理人」之誤繕,應一併具狀更正上開起訴狀之記載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