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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沐森妍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芷綾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黃昱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森渼診所即顏正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8,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