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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被 告 魯俊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0,029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1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8萬7,609元) 1 利息 128萬7,609元 114年6月8日 114年9月23日 (108/365) 15.99% - 6萬920.49元 2 違約金 128萬7,609元 114年6月8日 114年7月7日 1 - 400元 400元 3 違約金 128萬7,609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8月7日 1 - 500元 500元 4 違約金 128萬7,609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9月7日 1 - 600元 600元 小計 6萬2,420.49元 合計 135萬29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