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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安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穎被 告 王亭婷

鄧秀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有安和大廈所坐落之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無權占有安和大廈地如附圖所示之範圍(面積待地政測量後再行補正)返還予安和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占有原告之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茲因原告未提出遭占用之土地面積,並表明待地政測量後再行補正,無從推算其所受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尚不能核定,暫時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5元,待測量確認後,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計算應溢退或補徵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