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答允煦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8,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00萬元,及其中2,800萬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狀前1日即114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共7,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99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