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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秉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