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徐薾誼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邱宜宣律師被 告 徐振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5,4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比例分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客觀價值為準。系爭不動產總面積100.44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結果,系爭不動產鄰近地段近1年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0萬8,957元,有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查詢結果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5萬9,821元(計算式:50萬8,957元×100.44×1/2=2,555萬9,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